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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科举考试,吸取了唐、宋以来的经验教训,使科举考试更加完善、严格,关于考官的选任,考试的程序、禁例等都有一套完整的规定,以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明代的乡试在秋八月于各直省的省会举行,共分三场进行。首场于八月初九日举行,次场在八月十二日举行,第三场在八月十五日举行。在考试前,要先组织好一个考试工作小组,即参与负责考试工作的各类官员。
1.内帘官的先用、职责
乡试的考试官员,包括内帘官和外帘官。所谓内帘官,即在考场内的主考官和同考官,所谓外帘官,即在考场外的提调官、监试官等官员,其中尤以内帘官为重要。
(1)内帘官的选用
明初,十分重视内帘官的选授。一般来讲,南、北两直隶乡试主考官都用翰林院官员充任。而各行省主考官,事先从儒官、儒士中聘取明经公正的人充当。因而,造成了不是朝廷的命官而多次主持乡试的情况。这种情况表明,明初主考官、同考官的选聘,注重学识和修养,而不以是否为朝廷的命官为标准。景帝景泰三年(1452年)规定,凡乡试,各行省布政司、按察司正官会同巡按御史共同推保三十至五十岁之间的现任教官充当考官。从此以后,现任教官主持乡试,遂成为后世的定例。但现任教官职卑位低,难以与外帘的监试官抗衡,致使主考官的职权为外帘官所侵,外帘官干预考试工作。因此,不断有人提议,各省乡试的主考官,也要任用翰林官。成化十五年(1479年)御史许进提出:各省乡试应按南、北两京之例,都以翰林院官员为主考。但宪宗朱见深并未采纳他的建议,只是发布戒谕,禁止外帘官侵夺内帘官的权限。弘治十四年(1501年),国子监祭酒谢铎提出:各省乡试主考官都是巡按御史和布、按两司正官所聘用的教官充当,而教官职卑位低,听从他们的指使,以至于外帘官预先决定录取名额,名义上是为了防止舞弊,其实开了行贿请托之门,使科举之法败坏。因此,请求以各部有文望的大臣二人,充当各行省乡试的主考官。这一建议也未被采纳。
嘉靖七年(1528年),根据兵部侍郎张聪的建议,各省乡试分别遣派京官二人为主考官,但这一作法仅实行了两次就废止了。万历十一年(1583年)正式废止了现任教官充当乡试主考官的作法,规定乡试的主考官,浙江、江西、福建、湖广等行省用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充当,其他行省用六部属官、六科给事中充当。同考官也多以进士出身的官员充当,而兼取一、二名教官了。
(2)内帘官的职责
主考官主持一省的乡试,职责重大。具体讲,主考官负责出试题,审定考生答卷,决定考生的名次及录取与否。乡试完后,负责将所取中的举人名单、试卷一并奏报皇帝审查。同考官辅助主考官出题、阅卷。
主考官和同考官主持乡试,受到朝廷很高的礼遇,文臣们以被聘为主考官为荣。凡被聘为主考官和同考官,地方政府先期分别赠送一定数量的“文币”作为聘礼,主考官、同考官收下聘礼后,要在考试前进入考场,准备出试题等有关事宜。关于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的具体时间,成化二年(1466年)规定,内帘官在首场开始前两天,方许进入考场。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后,即将考场的大门锁上,并派专人把守,以防止走漏试题等舞弊行为。
(3)内帘官的数量
关于各行省乡试内帘官的数量,洪武十七年(1384年)规定,两京及各行省乡试主考官都用二人,同考官都用四人。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起,又增加了考官的数量,规定南、北两京乡试《易》、《诗》、《书》三经各添考官一员。以后历代相沿,遂成为定例。
2.外帘官的选用、职责
外帘官,是各省乡试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官员,包括提调官、监试官、供给官等官员,他们的选用和职责也有专门的规定。
(1)外帘官的选用
在众多的外帘官中,包括提调官一员,两京用应天府、顺天府官员充当,各行省由布政司官充当。监试官二员,两京由监察御史充当,各行省用按察司官充当。供给官一员,两京用应天府、顺天府属官充当,各行省用府官充当。其他官员还有,收掌试卷官一员、弥封官一员、誊录官一员、对读官四员,这些官员都从为官清廉谨慎的品级较低的官员中选用。巡绰、监门、搜检怀挟官各四员,两京由五军都督府委派武职官员充任,各行省由守御官充任。此外,誊录官手下还有众多的书写手,由各行省的府学、州学和县学诸生中选用,他们不是朝廷的命官。
(2)外帘官的职责
外帘官的职责,主要是维持考场纪律,提供服务等工作。如提调官、监视官负责看守考场门户,当内帘官进入考场后,马上封锁考场内外门户,不许私自出入,走漏试题。如果中间需要供给物料或分送试题,则提调官与监视官共同监视开启门户,检查出入。事毕后,立即封锁门户。考生答完卷后,即送收掌试卷官收受,再送弥封官弥封,送誊录官誊录,送对读官校对誊录之误;然后再送主考官、同考官阅卷。所有这些过程,提调官与监视官只能监督而不得干预。搜检怀挟官,负责搜身。凡每场考试在考生进入考场时,要一一进行搜检。考生除携带答卷纸、笔砚外,不允许私自携带片纸只字。违者如被搜出,即将考生赶出考场,并将考生的姓名登记于本籍,使他从此失去参加乡试的资格。
巡绰官,负责巡视考场,维持考试秩序,禁止考生喧闹,互相交谈,监视帘内、帘外官员,防止走漏消息。
收掌试卷官,简称受卷官,负责收掌考生答卷,并立案备查,防止将试卷丢失。
弥封官,负责将考生答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防止作弊,也要登记备查。
誊录官,负责监视、指导书写手誊录答卷。每一书写手都要按考生原卷逐字逐句地抄写一遍,不许有任何差谬、脱漏及添换。誊完试卷后,要在卷末书写誊录人员的姓名,以备检查。
对读官,负责校对誊录卷的错误。对读官两人一组,一人读考生所作原卷,一人校对誊录卷,须一字一字用心校对,务使相同。卷末要书写“某人对读无差”的字样。当时规定,考生答卷用墨笔书写,书写手、对读官用红笔书写,考试官阅卷用青笔,不得违误,造成混乱。
自景泰年间规定各行省考官用现任教官充当后,由于主考官、同考官职卑品低,往往受外帘官的控制。成化六年(1470年),朝廷颁布禁令,禁止监临等官侵夺考试官的职权。孝宗弘治四年(1491年)进一步规定,外帘官不许干预帘内的事,布政司、按察司官及巡按御史要以礼厚待考官,不得欺凌斥辱。考生文章的好坏优劣,全由考试官决定去取,不许帘外另立五经官判卷,侵夺考试官的职权。如果考试官不称职,取士不当,刊刻乡试小录有差谬等,考试官及保举官一体治罪。
上述这些官员,包括内帘官和外帘官都在乡试开始前已组织好,到开考前两天,即八月初七日,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在封闭的考场内出考题,考场内有吏役人员连夜赶印试卷,到八月九日首场考试时,考生才能进入场内应试。
3.应试之苦
明代科举考试,是选拔官僚的重要措施,考生参加科举考试是为了谋取官职。因此考生不择手段,营私舞弊行为很严重,这也导致了防范措施更加周密、严厉,考生参加科举考试也很苦。
(1)考生资格
参加乡试考生的资格,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颁布的科举成式规定,凡已学有所成的国子监监生、府、州、县学诸生,尚未取得官位的读书人、九品以下的低级官员,只要有关部门考核其人“资质敦厚,文行可称”,都可以参加科举考试。此外,明代科举考试也间或允许一二性资异敏、精通三场文字的童生,使他们与诸生一起入场考试,这些尚未入学的童生,当时称为充场儒士。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十二月规定,允许宗室子弟以儒士的身份参加科举考试,考中者可以获得出身资格,但终万历朝并没有实行。至崇祯四年(1631年)宗室子弟才真正参加了科举考试,并有一些人取... -->>
明代的科举考试,吸取了唐、宋以来的经验教训,使科举考试更加完善、严格,关于考官的选任,考试的程序、禁例等都有一套完整的规定,以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明代的乡试在秋八月于各直省的省会举行,共分三场进行。首场于八月初九日举行,次场在八月十二日举行,第三场在八月十五日举行。在考试前,要先组织好一个考试工作小组,即参与负责考试工作的各类官员。
1.内帘官的先用、职责
乡试的考试官员,包括内帘官和外帘官。所谓内帘官,即在考场内的主考官和同考官,所谓外帘官,即在考场外的提调官、监试官等官员,其中尤以内帘官为重要。
(1)内帘官的选用
明初,十分重视内帘官的选授。一般来讲,南、北两直隶乡试主考官都用翰林院官员充任。而各行省主考官,事先从儒官、儒士中聘取明经公正的人充当。因而,造成了不是朝廷的命官而多次主持乡试的情况。这种情况表明,明初主考官、同考官的选聘,注重学识和修养,而不以是否为朝廷的命官为标准。景帝景泰三年(1452年)规定,凡乡试,各行省布政司、按察司正官会同巡按御史共同推保三十至五十岁之间的现任教官充当考官。从此以后,现任教官主持乡试,遂成为后世的定例。但现任教官职卑位低,难以与外帘的监试官抗衡,致使主考官的职权为外帘官所侵,外帘官干预考试工作。因此,不断有人提议,各省乡试的主考官,也要任用翰林官。成化十五年(1479年)御史许进提出:各省乡试应按南、北两京之例,都以翰林院官员为主考。但宪宗朱见深并未采纳他的建议,只是发布戒谕,禁止外帘官侵夺内帘官的权限。弘治十四年(1501年),国子监祭酒谢铎提出:各省乡试主考官都是巡按御史和布、按两司正官所聘用的教官充当,而教官职卑位低,听从他们的指使,以至于外帘官预先决定录取名额,名义上是为了防止舞弊,其实开了行贿请托之门,使科举之法败坏。因此,请求以各部有文望的大臣二人,充当各行省乡试的主考官。这一建议也未被采纳。
嘉靖七年(1528年),根据兵部侍郎张聪的建议,各省乡试分别遣派京官二人为主考官,但这一作法仅实行了两次就废止了。万历十一年(1583年)正式废止了现任教官充当乡试主考官的作法,规定乡试的主考官,浙江、江西、福建、湖广等行省用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充当,其他行省用六部属官、六科给事中充当。同考官也多以进士出身的官员充当,而兼取一、二名教官了。
(2)内帘官的职责
主考官主持一省的乡试,职责重大。具体讲,主考官负责出试题,审定考生答卷,决定考生的名次及录取与否。乡试完后,负责将所取中的举人名单、试卷一并奏报皇帝审查。同考官辅助主考官出题、阅卷。
主考官和同考官主持乡试,受到朝廷很高的礼遇,文臣们以被聘为主考官为荣。凡被聘为主考官和同考官,地方政府先期分别赠送一定数量的“文币”作为聘礼,主考官、同考官收下聘礼后,要在考试前进入考场,准备出试题等有关事宜。关于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的具体时间,成化二年(1466年)规定,内帘官在首场开始前两天,方许进入考场。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后,即将考场的大门锁上,并派专人把守,以防止走漏试题等舞弊行为。
(3)内帘官的数量
关于各行省乡试内帘官的数量,洪武十七年(1384年)规定,两京及各行省乡试主考官都用二人,同考官都用四人。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起,又增加了考官的数量,规定南、北两京乡试《易》、《诗》、《书》三经各添考官一员。以后历代相沿,遂成为定例。
2.外帘官的选用、职责
外帘官,是各省乡试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官员,包括提调官、监试官、供给官等官员,他们的选用和职责也有专门的规定。
(1)外帘官的选用
在众多的外帘官中,包括提调官一员,两京用应天府、顺天府官员充当,各行省由布政司官充当。监试官二员,两京由监察御史充当,各行省用按察司官充当。供给官一员,两京用应天府、顺天府属官充当,各行省用府官充当。其他官员还有,收掌试卷官一员、弥封官一员、誊录官一员、对读官四员,这些官员都从为官清廉谨慎的品级较低的官员中选用。巡绰、监门、搜检怀挟官各四员,两京由五军都督府委派武职官员充任,各行省由守御官充任。此外,誊录官手下还有众多的书写手,由各行省的府学、州学和县学诸生中选用,他们不是朝廷的命官。
(2)外帘官的职责
外帘官的职责,主要是维持考场纪律,提供服务等工作。如提调官、监视官负责看守考场门户,当内帘官进入考场后,马上封锁考场内外门户,不许私自出入,走漏试题。如果中间需要供给物料或分送试题,则提调官与监视官共同监视开启门户,检查出入。事毕后,立即封锁门户。考生答完卷后,即送收掌试卷官收受,再送弥封官弥封,送誊录官誊录,送对读官校对誊录之误;然后再送主考官、同考官阅卷。所有这些过程,提调官与监视官只能监督而不得干预。搜检怀挟官,负责搜身。凡每场考试在考生进入考场时,要一一进行搜检。考生除携带答卷纸、笔砚外,不允许私自携带片纸只字。违者如被搜出,即将考生赶出考场,并将考生的姓名登记于本籍,使他从此失去参加乡试的资格。
巡绰官,负责巡视考场,维持考试秩序,禁止考生喧闹,互相交谈,监视帘内、帘外官员,防止走漏消息。
收掌试卷官,简称受卷官,负责收掌考生答卷,并立案备查,防止将试卷丢失。
弥封官,负责将考生答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防止作弊,也要登记备查。
誊录官,负责监视、指导书写手誊录答卷。每一书写手都要按考生原卷逐字逐句地抄写一遍,不许有任何差谬、脱漏及添换。誊完试卷后,要在卷末书写誊录人员的姓名,以备检查。
对读官,负责校对誊录卷的错误。对读官两人一组,一人读考生所作原卷,一人校对誊录卷,须一字一字用心校对,务使相同。卷末要书写“某人对读无差”的字样。当时规定,考生答卷用墨笔书写,书写手、对读官用红笔书写,考试官阅卷用青笔,不得违误,造成混乱。
自景泰年间规定各行省考官用现任教官充当后,由于主考官、同考官职卑品低,往往受外帘官的控制。成化六年(1470年),朝廷颁布禁令,禁止监临等官侵夺考试官的职权。孝宗弘治四年(1491年)进一步规定,外帘官不许干预帘内的事,布政司、按察司官及巡按御史要以礼厚待考官,不得欺凌斥辱。考生文章的好坏优劣,全由考试官决定去取,不许帘外另立五经官判卷,侵夺考试官的职权。如果考试官不称职,取士不当,刊刻乡试小录有差谬等,考试官及保举官一体治罪。
上述这些官员,包括内帘官和外帘官都在乡试开始前已组织好,到开考前两天,即八月初七日,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在封闭的考场内出考题,考场内有吏役人员连夜赶印试卷,到八月九日首场考试时,考生才能进入场内应试。
3.应试之苦
明代科举考试,是选拔官僚的重要措施,考生参加科举考试是为了谋取官职。因此考生不择手段,营私舞弊行为很严重,这也导致了防范措施更加周密、严厉,考生参加科举考试也很苦。
(1)考生资格
参加乡试考生的资格,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颁布的科举成式规定,凡已学有所成的国子监监生、府、州、县学诸生,尚未取得官位的读书人、九品以下的低级官员,只要有关部门考核其人“资质敦厚,文行可称”,都可以参加科举考试。此外,明代科举考试也间或允许一二性资异敏、精通三场文字的童生,使他们与诸生一起入场考试,这些尚未入学的童生,当时称为充场儒士。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十二月规定,允许宗室子弟以儒士的身份参加科举考试,考中者可以获得出身资格,但终万历朝并没有实行。至崇祯四年(1631年)宗室子弟才真正参加了科举考试,并有一些人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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